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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发布

来源:中国电力报 412702/07

2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从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信息披露内容、披露信息调整、信息保密和封存、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全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基本规则》指出,电力市场信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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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从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信息披露内容、披露信息调整、信息保密和封存、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全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基本规则》指出,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披露。预测类信息在交易申报开始前披露,运行类信息在运行日次日披露。现货未开展的地区或时期,可根据市场运行需要披露周、日信息,现货市场不结算试运行期间暂不披露现货市场相关信息。

《基本规则》明确,信息披露范围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特定信息。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主体(独立储能等)、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独立储能作为新型主体,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企业全称、企业性质、额定容量、联系方式等,企业变更情况,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以及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调度名称、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日期等,满足参与市场交易的相关技术参数;应当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性能参数类信息以及计量信息。

据了解,《基本规则》是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之后,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第三个全国层面的电力市场基本规则。《基本规则》正式印发后,将组织派出机构督促信息披露主体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对各类主体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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