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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V15.0)修订:初期集中式平价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可自愿入市参与交易

来源: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217101/03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

标签: 电力市场 分布式新能源 山西售电市场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进行修订。

其中《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V15.0)》新增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相关条款,初期,集中式平价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可自愿选择入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后期,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的调整,相应的经营主体需按照相应规则重新办理市场注册、准入等程序。

关于虚拟电厂信息变更,“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变更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虚拟电厂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变更申请,文件中应明确承诺变更后各时段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以及调节速率等参数(不应低于技术指标要求)。预计变更(增加或减少,保证虚拟电厂调节容量不低于20MW)的调节容量不超出最近一次测试认定的额定调节容量的30%时,暂不对其进行系统测试,将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变更后各时段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视作“额定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参与市场交易, 并开展各类量价约束考核。若累计免测试调节容量变更值超出最近一次测试认定调节容量的30%时,应重新进行系统测试,以测试认定的“额定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参与市场交易,并开展各类量价约束考核。每月10日前汇总变更生效的虚拟电厂更新准入目录,报备省能源局,参与次月交易。虚拟电厂变更是指与负荷资源零售合同的变更,其他变更的情况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详情如下: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进行修订。

其中《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V15.0)》新增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相关条款,初期,集中式平价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可自愿选择入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后期,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的调整,相应的经营主体需按照相应规则重新办理市场注册、准入等程序。

关于虚拟电厂信息变更,“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变更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虚拟电厂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变更申请,文件中应明确承诺变更后各时段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以及调节速率等参数(不应低于技术指标要求)。预计变更(增加或减少,保证虚拟电厂调节容量不低于20MW)的调节容量不超出最近一次测试认定的额定调节容量的30%时,暂不对其进行系统测试,将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变更后各时段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视作“额定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参与市场交易, 并开展各类量价约束考核。若累计免测试调节容量变更值超出最近一次测试认定调节容量的30%时,应重新进行系统测试,以测试认定的“额定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参与市场交易,并开展各类量价约束考核。每月10日前汇总变更生效的虚拟电厂更新准入目录,报备省能源局,参与次月交易。虚拟电厂变更是指与负荷资源零售合同的变更,其他变更的情况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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