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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V15.0)修订:优化实时运行调整的价格机制

来源: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370401/03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

标签: 电力现货市场 分布式新能源 山西售电市场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进行修订。

其中《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V15.0)》新增选择参与现货交易的集中式平价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若选择参与优先电量分配,列为第一梯次,其他新能源项目列为第二梯次。

关于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的分布式新能源场站需在现货市场开市前申报次日96点的发电曲线,在未安装功率预测系统的情况下,其日前现货申报数据同时作为次日功率预测数据应用。

关于“负荷类”虚拟电厂,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D-1日自主选择交易时段分别申报D日用电负荷上下限以及递减的3-10段用电电力-价格曲线,按照“负发电”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形成D日用电计划曲线。选择申报的交易时段不得超出经过测试试验的时段,按整数小时申报,申报时段时长可以小于测试时段时长但不低于2小时,用电负荷上下限可按单个小时分别进行申报;可申报多个连续调节不低于2小时的时段。虚拟电厂未申报调节的时段,采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申报D日用电计划曲线,并作为现货市场价格接受者。

关于新型储能,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被应急调用后,按照充放电价差不低于应急调用补偿价差的原则进行补偿。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在调度应急调用后按相应出力段对应报价段价格进行结算。

优化实时运行调整的价格机制。实时市场运行阶段,因保障电网安全或保障电力平衡等人工调整机组出力偏离实时市场出清结果时,如实际出力高于日前计划出力,相应时段该机组的节点电价调整为实际出力所在容量段的报价和1.2倍的统一结算点出清电价(调整后电价不超过1500元/兆瓦时)的较小值,且不低于月度及旬中长期分时段限价最小值;如实际出力低于日前计划出力,相应时段该机组的节点电价调整为出力所在容量段的报价。

详情如下: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进行修订。

其中《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V15.0)》新增选择参与现货交易的集中式平价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若选择参与优先电量分配,列为第一梯次,其他新能源项目列为第二梯次。

关于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的分布式新能源场站需在现货市场开市前申报次日96点的发电曲线,在未安装功率预测系统的情况下,其日前现货申报数据同时作为次日功率预测数据应用。

关于“负荷类”虚拟电厂,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D-1日自主选择交易时段分别申报D日用电负荷上下限以及递减的3-10段用电电力-价格曲线,按照“负发电”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形成D日用电计划曲线。选择申报的交易时段不得超出经过测试试验的时段,按整数小时申报,申报时段时长可以小于测试时段时长但不低于2小时,用电负荷上下限可按单个小时分别进行申报;可申报多个连续调节不低于2小时的时段。虚拟电厂未申报调节的时段,采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申报D日用电计划曲线,并作为现货市场价格接受者。

关于新型储能,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被应急调用后,按照充放电价差不低于应急调用补偿价差的原则进行补偿。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在调度应急调用后按相应出力段对应报价段价格进行结算。

优化实时运行调整的价格机制。实时市场运行阶段,因保障电网安全或保障电力平衡等人工调整机组出力偏离实时市场出清结果时,如实际出力高于日前计划出力,相应时段该机组的节点电价调整为实际出力所在容量段的报价和1.2倍的统一结算点出清电价(调整后电价不超过1500元/兆瓦时)的较小值,且不低于月度及旬中长期分时段限价最小值;如实际出力低于日前计划出力,相应时段该机组的节点电价调整为出力所在容量段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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