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进行修订。
其中《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V15.0)》新增新能源保底收益补偿费用,当月集中式平价风电、集中式平价光伏、分布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类型结算均价不低于保底收益价格时不补偿。
当月集中式平价风电、集中式平价光伏、分布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类型结算均价低于保底收益价格时,按照保底收益价格与相同类别项目结算均价的差价对相应新能源项目进行补偿,补偿后的结算价格(含环境价值)不超过保底收益价格;对结算价格(含环境价值)超过保障性收购价格的分布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不进行补偿。单个新能源项目的当月市场化中长期合同均价低于市场总体当月市场化中长期合同均价的情况下,不对该主体补偿。
该项费用由火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按火电企业月度上网电量与批发用户月度结算电量比例分摊,火电企业间按月度上网电量比例分摊,批发市场用户按月度结算电量比例分摊。
积极引导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建设。“负荷类”虚拟电厂单组调节时段起始15分钟、结束前15分钟内,实际功率与计划出清功率的偏差不进行考核。
详情如下: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进行修订。
其中《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V15.0)》新增新能源保底收益补偿费用,当月集中式平价风电、集中式平价光伏、分布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类型结算均价不低于保底收益价格时不补偿。
当月集中式平价风电、集中式平价光伏、分布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类型结算均价低于保底收益价格时,按照保底收益价格与相同类别项目结算均价的差价对相应新能源项目进行补偿,补偿后的结算价格(含环境价值)不超过保底收益价格;对结算价格(含环境价值)超过保障性收购价格的分布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不进行补偿。单个新能源项目的当月市场化中长期合同均价低于市场总体当月市场化中长期合同均价的情况下,不对该主体补偿。
该项费用由火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按火电企业月度上网电量与批发用户月度结算电量比例分摊,火电企业间按月度上网电量比例分摊,批发市场用户按月度结算电量比例分摊。
积极引导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建设。“负荷类”虚拟电厂单组调节时段起始15分钟、结束前15分钟内,实际功率与计划出清功率的偏差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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