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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同意太平湾等3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来源:国家能源局 261601/01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同意太平湾等3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详情如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太平湾等3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国能综函安全〔2024〕78号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报来《关于太平湾等3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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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同意太平湾等3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太平湾等3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国能综函安全〔2024〕78号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报来《关于太平湾等31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检查意见的请示》(坝监专委〔2024〕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太平湾,浙江百丈漈一级,安徽响洪甸下库坝,江西居龙滩,湖北过渡湾、寺坪,湖南托口,广东东山,海南琼中上库坝、琼中下库坝,重庆浩口、彭水,四川黑河塘、双河、猴子岩、柳洪、坪头、铜街子、杂谷脑古城、薛城,贵州角木塘、象鼻岭,云南吉沙、冲江河(二期)、螺丝湾、天花板、小岩头、木加甲一级、威远江,西藏金桥,青海积石峡等31座水电站大坝换证安全注册,注册登记等级为甲级。

二、请你中心督促有关电力企业有效落实大坝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强化大坝安全管理专业技能培训,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做好大坝安全检查、维护和监测工作,切实提升大坝安全管理水平。

三、请你中心督促电力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注册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按期、高质量整改到位。

四、请你中心督促有关电力企业严格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管理事项的通知》(国汛办〔2023〕3号)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大坝维护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规范制定修编相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备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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