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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

来源:东北能监局 444012/27

12月27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征求《<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新增新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独立储能权利与义务包括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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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征求《<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文件明确新增新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独立储能权利与义务包括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下同)权利与义务包括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文件提出,缩短用户类别转换和代理关系变更周期。一类用户、二类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用 户类别转换。每年度用户类别转换不可超过一次。

文件提出,开展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中长期交易时段划分按照黑龙江省峰谷分时电价 政策确定的峰谷时段执行。根据现货市场建设情况,逐步细 化交易时段划分,实现与现货交易有效衔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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