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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冬季尖峰电价时段、电价标准有调整

来源:国网安徽电力 265412/23

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新版分时电价政策。按照峰谷分时电价新政,工商业用户的1月、12月用电峰平谷时段发生了变化,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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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新版分时电价政策。按照峰谷分时电价新政,工商业用户的1月、12月用电峰平谷时段发生了变化,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工业用户的1月、12月用电将执行尖峰电价,具体变化说明如下:

峰平谷时段变化

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其他月份:高峰时段为每日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

季节性尖峰电价有调整

相比于去年12月,季节性尖峰电价的执行范围、执行条件以及尖峰电价标准均发生了变化。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调整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

●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

●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1月、7-9月、12月调整前后对比

其它月份调整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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