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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2.0版)发布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 287212/20

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

标签: 电力市场 电力中长期交易 黑龙江售电市场

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2.0版)提到,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期间。黑龙江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期是指黑龙江省内现货市场开展日清分并用于实际电费结算的时期。现货结算试运行期外的时期为中长期市场单独运行期。

关于价格机制,除优先发电合约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电价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第三方不得干预。

关于省内中长期常规交易价格约束,燃煤发电机组省内常规中长期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按黑龙江省现行燃煤发电上网基准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2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20%。合同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黑龙江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黑龙江省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关于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价格约束,月度分时段交易按照尖峰、峰、平、谷四段限价,月内(多日)分时段交易按照48个时段限价。逐时段上、下限价格按分时基准价+上下浮动方式形成,分时基准价由黑龙江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乘以黑龙江省分时电价峰谷浮动比例或现货交易峰谷系数确定。电力市场管委会在分时段交易组织前确定相关系数,于季度首月月度交易3个工作日前发布。分时段上限原则上不高于燃煤发电基准价×(1+20%)×(1+当前时段上浮动比例)×(1+J),下限原则上不低于燃煤发电基准价×(1-20%)×(1-当前时段下浮动比例)×(1-J)。

详情如下:


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2.0版)提到,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期间。黑龙江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期是指黑龙江省内现货市场开展日清分并用于实际电费结算的时期。现货结算试运行期外的时期为中长期市场单独运行期。

关于价格机制,除优先发电合约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电价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第三方不得干预。

关于省内中长期常规交易价格约束,燃煤发电机组省内常规中长期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按黑龙江省现行燃煤发电上网基准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2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20%。合同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黑龙江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黑龙江省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关于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价格约束,月度分时段交易按照尖峰、峰、平、谷四段限价,月内(多日)分时段交易按照48个时段限价。逐时段上、下限价格按分时基准价+上下浮动方式形成,分时基准价由黑龙江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乘以黑龙江省分时电价峰谷浮动比例或现货交易峰谷系数确定。电力市场管委会在分时段交易组织前确定相关系数,于季度首月月度交易3个工作日前发布。分时段上限原则上不高于燃煤发电基准价×(1+20%)×(1+当前时段上浮动比例)×(1+J),下限原则上不低于燃煤发电基准价×(1-20%)×(1-当前时段下浮动比例)×(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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