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安徽省电力双边交易实施细则,其中提到,双边交易按照“发布公告、交易申报、交易出清、安全校核、发布结果”的顺序开展。
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市场主体均可参与双边交易。
双边交易主要在年度、多月(季)度等周期交易中组织,按照自主协商的方式开展,标的物为周期内各分月分时段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分月电量为相应月份内24时段电量和、分月电价为相应月份内24时段的加权平均价;月内日分时段电量为所属月份相应分时段电量按历史同期该月工作日、非工作日、节假日电量比例分解,月内日分时段电价与所属月份相应分时段价格一致;日电量为日内24时段电量和、日电价为日内24时段的加权平均价。
关于交易限额,发电企业在各交易周期内,各时段总申报电量与周期内相应时段已(预)成交电量之和,不得超过本周期内相应时段的电量上限。售电公司在各交易周期内,双边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预)成交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规模限额。
双边交易申报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兆瓦时,申报价格为发电侧上网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兆瓦时。
月度以上双边交易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保持合同总电量不变的基础上,每月可申请调整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电量、曲线(各时段电量、电价)。通过调整合同次月及后续月份日24时段曲线(电量、电价),实现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电量调整,按照调整后日曲线重新加权计算日电量、日均价、月电量、月均价、合同总量、合同均价。
合同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申报、确认,逾期或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则合同分月电量、曲线不做调整。为保障市场运行平稳,发用电整体平衡,合同双方应充分考虑合同对方诉求,优化曲线调整方案。
调整后合同次月分月电量、曲线须经安全校核后生效。无法通过安全校核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分月电量、曲线进行再次调整;若无法协商一致或协商结果仍无法通过安全校核,则需通过后续交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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