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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独立储能全电量参与集中式现货市场出清

作者:张正华)随着我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加快推进,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成为当下行业讨论的热点。有消 来源:青海电力交易中心 283109/20

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及规则等意见建议的通知,《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提到,新型储能按电力经营主体类型分为独立储能、电源侧储能、用户侧储能三类。独立储能可参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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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及规则等意见建议的通知,《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提到,新型储能按电力经营主体类型分为独立储能、电源侧储能、用户侧储能三类。

独立储能可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及容量市场的各类交易(含容量租赁等)。

独立储能应提前在常规交易模式和共享交易模式两种模式中选择一种参与交易。

独立储能全电量参与集中式现货市场出清。现货市场出清时,将独立储能充电时作为电力用户,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两种角色参与集中优化出清,形成独立储能充放电计划曲线及分时电价。

独立储能既可以参与电能量市场,也可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独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在放电、充(用)电时分别按发电主体、用电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同等接受各类考核。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量,按照西北区域辅助服务市场规则、青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对于未按期、足额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并仍未参与容量租赁交易或未达成交易结果的,自新能源电站并网之日起对其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设置3倍惩罚系数,同时在存在弃风弃光情况时优先承担发电受限影响。

独立储能中长期合同电量部分按照“照付不议”原则结算,充电合同支付购电费用,放电合同获得售电收入。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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