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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市友好区:禁止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来源:友好区人民政府 162308/13

标签: 液化石油气 石油气 用气设备

8月9日,友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公告显示,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8.4.5标准要求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禁止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全区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关于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要求,落实省、市、区有关部门的相关安排部署,汲取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燃气安全防范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地下室及半地下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2.2.7条规定: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

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8.4.5标准要求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禁止向有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用户出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禁止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存储或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同时,请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自觉遵守禁止“自提气”的相关规定,配合相关检查人员入户安检。如仍然违规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使用或储存液化石油气,友好区燃气专班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其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举报电话(友好区燃气专班办公室):0458-3298205

举报邮箱(友好区燃气专班办公室)Yhqcjj@163.com

友好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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