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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90009/09

标签: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设施 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方案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国家方案明确要求“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020年修订出台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有关规定与国家方案最新要求不相一致,需进一步修订完善。鉴于省条例目前暂未被列入省人大立法修订计划,为落实国家方案工作任务要求,先行制订规范性文件优化调整我省燃气经营许可核发层级,同时尽快启动地方法规部分条款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提出的主要制度内容分为两方面,一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提级核发要求。对照国家方案,我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由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是明确了新证办理要求和调整实施日期。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新办、变更、延续和换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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