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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拟出台海上光伏海事监管暂行办法

来源:连云港海事局 157909/08

标签: 海上光伏 光伏项目 光伏用地

9月5日,连云港海事局发布《海上光伏海事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海上光伏架空电缆布置应当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施工船舶、运维船舶通过海上光伏架空电缆的富裕净空高度应当不小于2米。

人员管理方面,同一人员十二个月内同一光伏施工区域累计出海次数超过4次,按照海上光伏作业人员管理。单次出海人员中海上光伏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期间应当由海上光伏作业人员陪同,且临时性出海人员所占比例不高于总乘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原文如下:

连云港海事局关于《海上光伏海事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海上光伏项目建设,提升海上光伏安全管理水平,连云港海事局起草了《连云港海事局海上光伏海事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和建议,请相关单位在9月27日之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连云港海事局。

联系人:张育林 联系电话:0518-82327069,邮箱:2627276632@qq.com。

附件:连云港海事局海上光伏海事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2024年9月5日

连云港海事局海上光伏海事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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