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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失信可不公示!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能源局 129309/08

标签: 能源信用 国家能源局 能源企业

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文件还提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共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国家能源局编制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研提宝贵意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807277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zgz@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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