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本细则所称的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福建省内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通过电力零售交易平台,以签约零售套餐的方式开展的购售电交易。虚拟电厂运营商(含负荷聚合商)与分布式电源等聚合资源之间的交易活动纳入零售市场管理范畴,结合市场发展适时扩大经营主体范围。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零售用户,应在零售合同履约到期前,及时签订后续时间的零售合同;与售电公司解除零售合同的,也应及时签订新的零售合同。未及时签订零售合同且未转为批发用户的,自无零售合同可履约的月份起转为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国家政策规定购电交易价格为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用户可按规定重新参与市场交易,再次成为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购电交易价格不再执行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
分布式电源根据国家及福建省新能源入市相关政策规定,可选择直接参与市场、聚合参与市场、接受市场价格等三种方式,其中:选择聚合参与市场的即进入零售市场。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选择次年度拟转换的参与市场方式,包括直接转聚合、聚合转直接参与市场方式。
已聚合参与交易的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应在聚合服务合同履约到期前,及时签订后续时间的聚合服务合同。未及时与资源聚合类经营主体(含虚拟电厂运营商等)签订新的聚合服务合同且未转为直接参与市场方式的,次年起按接受市场价格方式参与市场。
现阶段,常规电能量套餐分为“固定价格”、“市场均价+服务费”、“价差分享/分摊”套餐。
零售市场结算周期。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零售用户、聚合资源主体按照“月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电力交易机构按日对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清分计算并发布清分结果,按月出具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零售用户、聚合资源主体的结算依据。
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依法合规参与零售市场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详情如下: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征求《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经营主体: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规范经营主体零售交易行为,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福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5年修订版)》的框架下,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制了《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各经营主体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8日至9月7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电子版及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林晓敏
联系电话:0591-87024868
联系邮箱:fjdljy@163.com
附件1:《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模板)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8月8日
8月8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本细则所称的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福建省内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通过电力零售交易平台,以签约零售套餐的方式开展的购售电交易。虚拟电厂运营商(含负荷聚合商)与分布式电源等聚合资源之间的交易活动纳入零售市场管理范畴,结合市场发展适时扩大经营主体范围。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零售用户,应在零售合同履约到期前,及时签订后续时间的零售合同;与售电公司解除零售合同的,也应及时签订新的零售合同。未及时签订零售合同且未转为批发用户的,自无零售合同可履约的月份起转为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国家政策规定购电交易价格为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用户可按规定重新参与市场交易,再次成为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购电交易价格不再执行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
分布式电源根据国家及福建省新能源入市相关政策规定,可选择直接参与市场、聚合参与市场、接受市场价格等三种方式,其中:选择聚合参与市场的即进入零售市场。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选择次年度拟转换的参与市场方式,包括直接转聚合、聚合转直接参与市场方式。
已聚合参与交易的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应在聚合服务合同履约到期前,及时签订后续时间的聚合服务合同。未及时与资源聚合类经营主体(含虚拟电厂运营商等)签订新的聚合服务合同且未转为直接参与市场方式的,次年起按接受市场价格方式参与市场。
现阶段,常规电能量套餐分为“固定价格”、“市场均价+服务费”、“价差分享/分摊”套餐。
零售市场结算周期。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零售用户、聚合资源主体按照“月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电力交易机构按日对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清分计算并发布清分结果,按月出具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零售用户、聚合资源主体的结算依据。
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依法合规参与零售市场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详情如下: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征求《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经营主体: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规范经营主体零售交易行为,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福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5年修订版)》的框架下,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制了《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各经营主体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8日至9月7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电子版及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林晓敏
联系电话:0591-87024868
联系邮箱:fjdljy@163.com
附件1:《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模板)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