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绿色能源日益普及的今天,太阳能光伏作为清洁、可再生的能源解决方案,正逐步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随着其广泛应用,一系列因光伏安装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邻里之间的采光权争夺,到产品质量引发的安全隐患,再到合作项目中的经济纠葛,不仅揭示了光伏行业发展的挑战,也考验着法律与社会的应对智慧。
发电。
验收时,张某发现安装在自家的光伏发电组件外包装与官方公示的正品差异较大,为此,张某拒付货款。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则强调自己所卖产品系官方正品,要求张某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并将张某诉至法院。
调解/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未按约定安装相应型号的光伏发电板,已构成违约。其行为致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张某主张解除与该新能源设备经营部的光伏发电板买卖合同,理由充分。张某主张的退款及要求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自行拆除运走已经安装在张某家屋顶的全部光伏发电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与张某的光伏发电板买卖合同;某新能源设备经营部退还张某货款2万元,并拆除、运离安装在张某家屋顶的光伏发电板。
来源:龙岩新罗法院
07 居民安装家用光伏发电设备货不对板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家住南京的李某在路某的推销下,李大爷便与路某名下的某公司签订了《A品牌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
合同订立后,李大爷按照约定向路某支付货款8万元。路某也交付了光伏设备并完成了安装。2021年,因该光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李大爷便联系甲公司予以维修。然而,维修员上门之后,却发现李大爷家里安装的光伏设备并非甲公司代理的A品牌,且许多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属于A品牌的产品,以此便拒绝维修。
调解/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因生活需要从路某处购买A品牌家用光伏标准成套发电系统,但实际收到的逆变器、并网箱和电缆等核心组件并非是A品牌产品,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符。这足以证明路某提供商品时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路某提供商品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同时给李某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路某返还原告李大爷货款8万元,并赔偿一倍损失8万元,合计16万元;李某则将案涉所购的产品退还给路某。
08 安装设备后,用户拒绝交付货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焦作市某光伏科技公司与王某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合作。王某提供自家屋顶资源,该公司提供相关光伏发电产品,并免费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工期90天,共计花费248400元。双方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10年期零首付安装项目合作协议书》。
光伏设备投入使用后,王某开始与修武县供电公司合作卖电,在收取了电费收益后并没有采取用收益去完成银行的按揭贷款还款业务或直接将收益直接支付给该光伏公司这两种方式去偿还工程款。该光伏公司认为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支付248400元工程款是严重违约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除了应该支付的248400元工程款,还应该支付74520元违约金,被告不愿履行,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于是该光伏公司将案件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
调解/判决结果
经法院调教,达成如下和解协议:2024年5月24日前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原告将被告屋顶一块脱落的光伏板安装好,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纷。光伏合作要谨慎,合同生效不可违。
来源:修武县人民法院
09 经项目营管理不善,无力支付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某光伏电力公司及其关联的清洁能源公司、能源工程集团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光伏电站陷入困难,以致租金逾期。催还无果后,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徐汇区法院。
2021年6月,徐汇区法院判决某光伏电力公司等三被告支付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留购款等合计4300余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义务,经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2021年8月,法院立案执行。
调解/判决结果
通过系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法官发现,除光伏电站以外,其他两个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光伏电站因为经营不善,不但欠发员工工资,还拖欠屋顶业主即场地租赁方租金400余万元,电站随时可能被屋顶业主要求拆除。一旦拆除,非但仅有的财产价值全无,后续的诉讼可能又接踵而至。
经办法官认为,引入有管理经验的第三方接管光伏电站或许是“破局”的最佳方案。合议庭经讨论后一致认为:“可由当事人共同推选第三方,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共同授权第三方专业托管,再由法院强制提取除正常运营需要以外的经营收入。”最终,双方一致选择上海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作为托管方对电站进行运营管理,约定所得收益剔除托管费用、房租、日常运营费用后,由法院提取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10 光伏造成漏雨,屋顶业主欲拆除电站案
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光伏公司与王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王某提供其农村房屋屋顶及庭院供光伏公司安装光伏面板,进行发电。发电收益归光伏公司所有,光伏公司按年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必须协助光伏公司以王某名义办理光伏电站并网手续,否则,应以光伏电站的建设成本为依据赔偿光伏公司损失。该光伏电站建好后,由于房屋漏雨王某拒绝配合办理并网手续,故光伏公司诉至东双沟法庭。考虑到王某法律意识不强,对违约的后果没有清晰地认识,法庭建议光伏公司申请诉前调解。
调解/判决结果
法院调解员在现场向王某详细解释了其拒绝并网产生的违约责任,并告知大约需要赔偿光伏公司18万元经济损失。经调解,王某同意并网,光伏公司同意继续对王某屋顶进行维修,并另外补偿王某2万元。
来源:洪泽法院
11 卖房隐瞒光伏违建案
基本案情
谭某甲、谭某乙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133.4995平方米,包含三楼全层及四楼部分面积。谭某甲、谭某乙于2020年在四楼天台搭设光伏发电系统,并自行围闭建设玻璃房。王某于2021年10月与谭某甲、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房屋面积133.4995平方米,同时约定赠送光伏发电系统及围闭的铝合金窗。
涉案房屋登记到王某名下之后,黄某通知王某四楼围闭的玻璃窗已拆除。
王某认为,谭某甲、谭某乙、黄某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调解/判决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行为人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
二是相对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谭某甲、谭某乙在四楼光伏系统下围闭玻璃房并予以展示,对房屋价格和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其后又为规避检查而自行拆除,尽管谭某甲、谭某乙称现已恢复原状,但综合诉讼过程中查明事实可知,在未完善合法搭建手续情况下,玻璃房仍存在被拆或被罚的风险。
谭某甲、谭某乙作为出卖方,理应清楚玻璃房是否合法搭建,并应如实主动告知王某,但实际上却隐瞒此事,导致王某认为玻璃房为合法建设,继而签订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应予撤销。而王某事前没有对玻璃房情况充分核实,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12 政府拆除光伏板,被起诉案
基本案情
南昌某公司购置了S3栋商业楼二层一整层商铺,并在小区楼顶搭建的光伏发电设施,当地政府在受理业主投诉后,认定光伏发电设施系违建,向业主单位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
2022年7月28日,当地政府在多次书面告知无效后,向南昌某公司下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其中载明,商业楼楼顶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组织强制拆除此建筑物。
调解/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公布建设工程相关豁免、简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下称《豁免清单》)规定,太阳能板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因此,当地镇政府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为由作出强拆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审理法院也认为南昌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建设光伏项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确认青云谱镇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违法,但不予以撤销,驳回南昌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昌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南昌某公司建设的光伏发电设施在法院组织的现场查勘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查认定,其结果显示,楼顶总面积约 780平方米,光伏用钢架占楼顶面积约400 平方米,现场钢架最高处离地面约2.9米,最低处离地面约2.4米。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光伏的钢架建设已超出其功能所需的必要限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光伏项目建设标准,建议当地镇政府在本案后续监管与执法过程中,仍应调查核实相关执法依据,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并引导南昌某公司完善相关建设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光伏项目建设,避免简单拆除与机械执法。
来源:络,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如需转载需标明来源
会议通知:2024 年光伏新时代论坛,即将于2024年9月5-6日在江苏南京举办,报名咨询:133 9334 441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