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文件明确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选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作为选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投资主体应按照时序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各项工作,对于投资主体退出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统筹组织优选投资主体。抽水蓄能项目应先评估、后核准,核准机关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独立开展咨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和电网接入条件等,从严控制成本和造价。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调度运行监测工作机制,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相关抽水蓄能电站配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