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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市:实行秸秆全域禁烧、全年全时段禁烧,违反规定将罚款

来源:四川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10208/25

标签: 秸秆焚烧 垃圾处理 秸秆露天禁烧

近日,四川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内江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通告》。

文件称,内江市实行秸秆全域禁烧、全年全时段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等废弃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禁烧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等废弃物的,将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禁烧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全文如下:

内江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秸秆全域禁烧、全年全时段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等废弃物。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禁烧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乡镇(街道)落实机构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日常禁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等废弃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禁烧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内江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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