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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

作者:张文清)限电不仅与电网的消纳能力有关,还可能出于电网平衡调控的需要。以图1所示的山西地电价电力市场电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337901/17

1月15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余事项仍按苏发改价格发〔2021〕106号文件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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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提出,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余事项仍按苏发改价格发〔2021〕106号文件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人数认定依据,适时优化阶梯水价和阶梯气价相关措施,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5〕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2021年2月,我委印发《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6号)。结合政策执行实际,进一步优化有关措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一户多人口”人数认定依据

在苏发改价格发〔2021〕106号文件规定的“一户多人口”人数认定依据的基础上,对在同一设区市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房屋产权人可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实际居住证明,或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本市(县)其他住址”(实际居住地)作为认定依据,执行我省“一户多人口”增加用电基数政策。每位居民用户同时期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同时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

二、明确“一户多人口”人数认定业务办理要求

居民用户应如实申报实际用电的居住人口,当居住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调整。上述政策自“一户多人口”增加用电基数业务(下同)办理成功的当月起执行,其中:全部居住人口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办理的,长期有效;以《江苏省居住证》、流动人口登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际居住证明为依据办理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居民用户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后,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自重新办理成功的当月起再次生效,执行相应政策。

省电力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申请办理细则,为广大居民用户提供营业网点、“网上国网”APP等多种申请办理渠道;通过营业网点、“网上国网”APP、“国网江苏电力”公众号等加大政策和申请办理方式的宣传力度;加强对营业网点窗口服务人员和95598热线接线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执行到位;加快与公安部门建立人口数据互联互通,逐步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服务,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用户的业务办理。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余事项仍按苏发改价格发〔2021〕106号文件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人数认定依据,适时优化阶梯水价和阶梯气价相关措施,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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