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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印发:严肃合同电量履约

来源: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393301/10

1月8日,四川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印发《四川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的通知。本公约适用于参与四川电力市场的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市场成员。其中,经营主体包括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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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四川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印发《四川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的通知。

本公约适用于参与四川电力市场的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市场成员。其中,经营主体包括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应格守诚信原则,严肃合同电量履约。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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