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电网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90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233号 )精神,以及2025年8月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价格进行公告。
2.上表所列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中含政府授权合约差价分摊费用折价0.084852元/千瓦时、燃机差价分摊费用折价0.002929元/千瓦时、省间外购差价分摊费用折价0.050151元/千瓦时(含2025年5月清算偏差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农网还贷资金 2 分/千瓦时(其中:核工程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 0.3 分/千瓦时征收,用电价格在表列价格基础上降低 1.7 分/千瓦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用电价格在表列价格基础上降低 2 分/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96875 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千瓦时(其中:汶川地震重灾区按 1.8 分/千瓦时执行,用电价格在表列价格基础上降低 0.1 分/千瓦时)。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即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与代理购电用户按相同标准分摊或分享系统运行费用,并承担政府授权合约、燃机和省间外购差价分摊费用,在电费结算环节收取或返还。
3.符合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春秋季(3-6、10、11月)高峰时段:10:00-12:00、17:00-22:00;平段:8:00-10:00、12:00-17: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夏季(7-9月)高峰时段:11:00-18:00、20:00-23:00;平段:7:00-11:00、18:00-20:00、23:00-次日1:00;低谷时段:1:00-7:00。冬季(12、1、2月)高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平段:8:00-10:00、12:00-16: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7-8月全月、其他月份连续三日最高气温≧35℃时,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政策(甘孜州、凉山州、阿坝州、攀枝花市大工业用户暂不执行),尖峰时段13:00-14:00、21:00-23:0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4.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5.根据川发改价格〔2023〕233号文规定,工商业用户应分摊或分享系统运行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不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不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上表所列系统运行费用折价包含了煤电容量电费 0.006243元/千瓦时、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0.005815元/千瓦时及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应分享的新增损益0.019469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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